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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5章

发表时间: 2025-05-09

李副主任左边的中年男人在作法庭陈述,控告:

第一、易中海利用管院大爷的职权,欺骗邮局邮递员廖克章,截取了信件和汇款单,有签名为证;

第二、易中海利用管院大爷身份,欺骗邮局营业所汇兑主管秦依玲,谎称说,是被害人的监护人,每月进行了兑取汇款,有签名为证。

时间长达六年十个月,作案八十二次,共计八百二十元整,每年两封信件,共计十三封信件。

这些信件,公安局搜查无果,审讯易中海、李玉玲二人,称家中失窃丢失;

第三、在公安部门审讯中,易中海、李玉玲二人称,信件与汇款一起装入木匣,放在衣柜内。

由此,我方控告李玉玲是直接参与人,是共犯…………

傻柱在法官询问时,在证人席上回答:

“从不知道汇款信件事”。

“无人告知汇款信件”。

“是邮政营业所的领导告知,并看过存根,才知道”三句话。

而后,老廖和秦主管依次上证人席,一一作证。

法庭庭辩环节,易中海垂死挣扎。

坚持说,是替傻柱兄妹俩保存的,什么性格莽撞,什么年龄小。

甚至,连磨炼傻柱的荒唐理由,都说出来,别说旁听席的嘘声,就是三位法官眼珠都红了。

这时的官员,大都是军人转业,疾恶如仇,相信不是身份的限制,都恨不得上前给他两拳!

原告席上三位,也不是吃醋的,一一驳斥:

“易中海,替人保管钱财有授权吗?当事人同意了吗?”

“易中海,信件为什么不给当事人?为什么不告知当事人?”,

“易中海,被害人因穷困潦倒,被迫捡废品、扛大包、捡烂菜叶子裹腹生存时,为什么不把钱给当事人,保证生活?”

“易中海,被害人因无钱上学,不得不推迟一年上学时,为什么不把钱给当事人,供她读书?”

“易中海,寄信人的信件,都是隔六个月的一号寄出,汇款是每月一号寄出,你知道是为什么吗?”

“在公安部门函调中,寄信人何大清,是想知道孩子的消息,故而,特意在固定时间寄信汇钱”。

“易中海,你隔绝人家父子、父女消息,是犯罪、是缺德!”

“你使用诈骗手段,贪污别人汇款,致使孩子饥寒交迫,是谋财害命、是丧良心!”

原告说得激情澎湃、怒目圆睁,哈哈,他都代入感情进去了,但却说得振聋发聩,背后的缘故令人深思:

发生这一切的原因是何?制度上的?管理上的?人性上的?

这些与本案无关,法官自不会查究。

法官当庭宣布:判处主犯易中海有期徒刑十五年,从犯李玉玲有期徒刑五年,发往西北服刑。

退还被害人汇款,八百二十元整,并因信件失踪,补偿二百元。

退庭后,傻柱邀请一起吃饭,陈主任说回去还得立即向领导汇报,约好下次相聚时间,傻柱回了师娘家。

“师娘,我会回来了”

“柱子,法院怎么说?易中海判了吗?”

“判了,当庭就判了”,傻柱来到师娘身边坐下,师娘关心自己的事很令傻柱感动。

秦淮茹也很好奇,泡水给傻柱,顺势坐下听。

“今天的庭审很顺利,几乎是一边倒的,无论易中海怎样狡辩都没用,法官都非常鄙视他”。

听傻柱一五一十,将经过述说出来。

“好,天理昭昭报应不爽”,师娘杵了杵拐棍。

“举头三尺有神明,人在做天在看,恶有恶报、善有善报,不会有错的。”